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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莫正隆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正隆,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中行初字第33号原告莫正隆。被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立新路49号。法定代表人沈震,局长。第三人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独静屯。诉讼代表人金燕武,组长。第三人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居上V8城*座。法定代表人肖源,主任。原告莫正隆不服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第三人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第七村民小组、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正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瑜审 判 员  蔡佳晏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龙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