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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胡某,无��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付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