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民(商)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4711号原告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京承路长城环岛西南侧1号楼421室。组织机构代码79851990-0。法定代表人张广军,经总理。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华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0297042-X。法定代表人林武,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胜利,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富越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