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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牛淑梅、袁道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淑梅,袁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69号申请人:牛淑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袁道云,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牛淑梅因与被申请人袁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宿怀路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405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道云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宿怀路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4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牛淑梅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西昌路190号5号楼2单元1幢0302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16809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