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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王航、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王航,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0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16号。代表人江涛。委托代理人蔡晓、叶友华,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王航,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8号福州正大广场1#10层103单元。法人代表人肖志葵。被申请人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899弄15号。法人代表人肖志葵。被申请人上海德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2803室法人代表人王航。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王航、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西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航、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西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551942.59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航、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大芦钢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西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551942.5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小航(2015)榕民保字第602号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