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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陈某。被告阳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