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光清、王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光清,王水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北门街。法定代表人许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宿发波,男,1979年出生。被告陈光清,男,1969年出生。被告王水珍,女,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光清、王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