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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友军与蔡创业、蔡重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军,蔡创业,蔡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军。被执行人蔡创业。被执行人蔡重华。张友军与蔡创业、蔡重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6470.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5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既未安排人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5月至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5年8月12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雷均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