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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行审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余卫医罚[201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杭州恒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杭州恒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余行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峻。委托代理人:胡菲。委托代理人:钱海英。被执行人:杭州恒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余卫医罚[201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恒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没收非法所得365780元,罚款10000元整,加处罚款10000元整。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召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杭州恒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余卫医罚[201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杭余卫医罚[2015]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勇审 判 员  廖建胜人民陪审员  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磊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