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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波与广州市和麦贺达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和麦贺达贸易有限公司,张波,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星荟城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和麦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宫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星荟城分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黄焕金。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RENEGIARD。上诉人广州市和麦贺达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法律错误,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纠纷。因其主要经营场所不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系以涉案黑O-×××××金添加毛牙刷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属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星荟城分店,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50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