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沾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44号原告宋某。被告解某。原告宋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国审 判 员  房荣玲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