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44号原告宋某。被告解某。原告宋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国审 判 员 房荣玲人民陪审员 吴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