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凯与张镭、张永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黄凯,男,193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张镭,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永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诉被告张镭、张永涛相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