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强、庞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强,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廖强,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广西电网公司钦州供电局职工,住钦州市,被申请人庞东,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原广西电网公司钦州供电局职工,住,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债权免受损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XXXXX其中的8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东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XXXX金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18年8月1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则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