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立与高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高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韩立,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代光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平,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韩立诉被告高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的委托代理人代光敏、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立诉称:原告系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1栋3401室的业主。福徽苑因地理位置优越、面积较大、空间开阔且每户均有不同的错开式挑高阳台而受到众多业主的青睐。2013年,原告入住3401室不久,位于原告楼下的3301室业主即本案被告,在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客厅前面的南阳台搭建钢结构并用钢化玻璃全部封闭。由于该阳台属于挑高式的设计,即阳台的底部由3301室业主使用,阳台的上空挑高部分正好对着原告客厅的南面窗户,给予3401室通风、采光等功能,从3401室客厅上向外眺望,视觉上非常开阔。但自该阳台被封闭后,该密闭阳台的顶部玻璃正好对着原告客厅南面的窗户,由于顶部玻璃铺设在33层和34层的中间,平时无法受到雨水冲刷,再加上约有80多平方米面积,长期以往上面堆满了灰尘,造成原告的客厅及相邻窗户不能打开,否则满屋子都是从密封阳台顶部吹进来的灰尘,给原告清理家庭卫生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并且在夏天时受到照射等影响非常炕热,更是直接影响了原告的通风效果;此外,阳台给居住安全也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原告认为,对于原、被告之间挑高式阳台部分属于共用部分,但经过被告的搭建封闭起来,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房屋的正常使用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不仅破坏了原有物业的整体美观,而且损害了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利。原告为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曾多次和被告协商,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拆除搭建的3301室的封闭阳台,排除对3401室的妨害,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高平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韩立是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1栋3401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高平是合肥市××区滨湖世纪城福××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阳台位于南面,弧形挑高一直到原告屋面。从3301室阳台底面到3401室屋面垂直距离约6米。被告入住后,将3301室阳台自底面向上约2.8米用玻璃全部封闭。导致3301室阳台顶面至3401室客厅窗台垂直距离约50厘米。原告客厅窗户宽度约3.2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登记簿、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此规定,原、被告作为楼上楼下的相邻住户,被告使用自己的南阳台时,不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将自己的3301室南阳台封闭至约2.8米高,致使阳台顶面至原告客厅窗台垂直距离约50厘米,既破坏了原有物业的整体美观,又客观上影响了3401室的通风、采光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应拆除封闭阳台,恢复原状。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平全部拆除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1栋3301室封闭的南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高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芸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邓苏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