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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平顺县飞鸿和源头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平顺县石城镇源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平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顺县石城镇源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燕青,系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平顺县石城镇源头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平顺县石城镇源头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平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工程款317273.11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359元、诉讼保全费2206元、执行费465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平民执字第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