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振华与被申请人孙祥龙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振华,孙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龚振华,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人孙祥龙,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龚振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现被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的、被申请人孙祥龙驾驶的皖SU5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金额为10000元的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孙祥龙驾驶的皖SU56**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金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