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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振华与被申请人孙祥龙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振华,孙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龚振华,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人孙祥龙,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龚振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现被涞水县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的、被申请人孙祥龙驾驶的皖SU5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金额为10000元的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孙祥龙驾驶的皖SU56**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金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