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之妻)。被告妥某,男,裕固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 学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玛尔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