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之妻)。被告妥某,男,裕固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 学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玛尔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