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碧霞与林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吴碧霞,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林燕飞,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清县。原告吴碧霞与被告林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因经商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为2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5年1月22日起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林燕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6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碧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退还原告吴碧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美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