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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哈斯其木格与赵春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其木格,赵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赵春阳,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斯钦毕力格、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钦毕力格、胜利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根据(2015)右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二项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春阳在巴林右旗发放的工资款从2015年4月份起开始每月扣留1000元,至执行标的款76346元付清为止。对被执行人赵春阳在巴林右旗所发放的绩效工资、未休假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每年扣留、提取至上述款76346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