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从锐,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缺席)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从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儿子,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生活上常有分歧。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3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