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苹,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亦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