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936号原告:苑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