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骄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骄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25号罪犯孙骄阳,无业。罪犯孙骄阳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铜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骄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夹控犯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孙骄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骄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骄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骄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