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里扎别克?马金与张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里扎别克·马金,张利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517号原告:里扎别克·马金,男,1976年11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福海县。被告:张利平,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原告里扎别克·马金(以下简称里扎别克)与被告张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里扎别克自愿撤回起诉,已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里扎别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扎别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里扎别克承担。审判员 闫宏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