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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启军、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军,潘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8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启军,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0日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开始,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夫妇二人在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村的暂住处非法收取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在暂住处收取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累计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达8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周某、胡某、潘某乙、付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图、手机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2015年香港六合彩时间及期数表,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设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吴启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启军、潘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潘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吴启军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潘某甲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启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计算器一个、复写纸十八盒、圆珠笔一支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8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