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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海渊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渊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上海渊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东星村,组织机构代码75030780-2。法定代表人:陶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包公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2545-0。法定代表人:强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达夫,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钦维,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渊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渊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渊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德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