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世娟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初字第2003号起诉人周世娟,女,1981年8月5日出生。2015年8月5日,本院收到周世娟的起诉状,起诉人周世娟状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起诉人诉称,其参加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为2012年9月8日和9日,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周世娟估计其考试分数为400多分,但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分数为354分。起诉人认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滥用职权,在考试完和公布成绩之间的三个月时间修改成绩。周世娟向国家卫计委提出执业医师考试成绩事项。2015年7月28日,国家卫计委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认为周世娟提出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国家卫计委处理权限范围,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并建议周世娟向属地卫生计生相关部门提出。起诉人周世娟对此不服,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调查周世娟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试卷的分数;2、赔偿周世娟这一年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费;3、诉讼费由国家卫计委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周世娟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周世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世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代理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