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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耿志威与刘祖荣、胡长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威,刘祖荣,胡长华,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746号原告耿志威,居民。委托代理人鲁国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荣,居民。被告胡长华,居民。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美好家园22幢商铺。负责人徐卫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安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万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加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勇,该公司职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四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志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