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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九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九法,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台前县人,住台前县打渔陈镇梁庙村***号。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7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九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光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九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梁九法持螺丝刀利用撬掉房门板的方式进入其父亲梁某某家中,把梁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偷走,并于当日晚在自动取款机取走现金两万元整。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梁九法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九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梁九法持螺丝刀利用撬掉房门板的方式进入其父亲梁某某家中,把梁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偷走,并于当日晚在自动取款机取走现金两万元整。案发后,被告人梁九法返还其父梁某某两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九法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九法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九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九法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九法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九法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九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即被告人梁九法的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敏审 判 员  刘继红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