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庆周与米传茂、米加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周,米传茂,米加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张庆周,农村居民。被告:米传茂,农村居民。被告:米加超,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周与被告米传茂、米加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