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庆周与米传茂、米加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周,米传茂,米加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张庆周,农村居民。被告:米传茂,农村居民。被告:米加超,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周与被告米传茂、米加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