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948号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静源,该公司职工。被告: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凤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839元减半收取11419.50元,由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