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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沈朝香与陈长健、霍艳、吴书胜、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香,陈长健,霍艳,吴书胜,关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沈朝香,男。被告:陈长健,男。被告:霍艳,女。被告:吴书胜,男。被告:关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香与被告陈长健、霍艳、吴书胜、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朝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建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