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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其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和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