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其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和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