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以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毅、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王以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在资中县水南镇“大本营茶楼”因与妻子刘某甲的矛盾与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发生纠纷,纠纷中刘某乙拿刀欲砍蒋某,蒋某见状跑至资中县重龙镇躲避。同日21时许,蒋某在与刘某甲的舅舅周某甲通话时听见刘某乙要去找其父母,蒋某便赶到资中县重龙镇下大东街63号其父母住处并从屋内拿出两把菜刀,尔后,蒋某在该屋外公路上与前来的刘某乙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蒋某持菜刀砍伤刘某乙的头部及左上肢。案发后,蒋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经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之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在案发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并在现场等待,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龚某某、刘某甲、周某甲、蒋某某、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现场勘验和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拍照图片、资中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监控截图、住院病历、资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资公(物)鉴(法)字(2015)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内)鉴(DNA)字(2015)1075号法医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物证菜刀、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蒋某在案发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并在现场等待,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以宏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赵 林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