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重庆杰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重庆杰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92号原告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歇台子科园四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253-8。法定代表人何积燕,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杰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507号1栋2号。法定代表人谭仕杰。原告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杰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杰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杰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西纲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