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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焦柯卿、潘萍、任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焦柯卿,潘萍,任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92号原告: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物资大厦,机构代码:68362093-7。被告: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机构代码:76080366-6。被告:焦柯卿,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790502351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南新村80栋402号。被告:潘萍,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07172429,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南新村80栋402号。被告:任伟,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820403051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东村14栋3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焦柯卿、潘萍、任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