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芦法执补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湘林与汤学东、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湘林,汤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芦法执补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陈湘林,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大冲口28栋43号。被执行人汤学东,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王坊镇温泉村虎形组169号。被执行人邓林,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栎塘村曾家二组232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湘林与被执行人汤学东、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119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协助单位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扣划了122220元,申请执行人在汤学东民间借贷系列案中获得分配款19382.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协助单位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扣划了122220元,申请执行人在汤学东民间借贷系列案中获得分配款15508.5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