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邢翠兰与杜创森、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翠兰,杜创森,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邢翠兰。被告:杜创森。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翠兰与被告杜创森、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翠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创森、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翠兰以尚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款额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创森、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翠兰撤回对被告淄博合纵连横钢结构有限公司杜创森、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320.00元,两项合计595.00元,由原告邢翠兰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