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大彩、李小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范大彩,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小兰,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李小兰、范大彩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李小兰、范大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兰、范大彩所有的银行存款388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