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华南与林木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华南,林木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华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木告。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华南与被上诉人林木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华南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林木告同意张华南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华南提起的反诉,张华南亦予以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华南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林木告于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反诉,双方均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华南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林木告撤回原审反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525元(张华南预交),由张华南负担,反诉部分25元(林木告预交),由林木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张华南预交),减半收取为51元,由张华南负担,张华南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尹琳(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