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小文,冯贤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471-1号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048-5。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萍,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樊小文,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冯贤均,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小文、冯贤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重庆创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