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17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振亚申请执行李学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亚,李学清,潘二秀,李国良,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7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亚,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西环路。被执行人李学清,曾用名李杰,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中牟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潘二秀,女,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李国良,男,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住中牟县永安路。被执行人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大潘庄,组织机构代码:68970154-3。法定代表人李学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680号。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执字第170-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N33**江淮牌中型汽车一台。2015年7月23日,买受人吴卫东以88440元最高价竞得(吴卫东,男,生于1969年9月10日,身份号码13282319690910501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豫AN33**江淮牌中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卫东所有。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吴卫东。二、买受人吴卫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刘炜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