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葛xx与马xx等婚姻家庭、继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140号申请执行人葛XX,女,汉族,193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XX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过户至葛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