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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葛xx与马xx等婚姻家庭、继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140号申请执行人葛XX,女,汉族,193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XX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过户至葛XX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