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海明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16号罪犯沈海明(绰号二龙),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沈海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20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31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原判其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射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沈海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海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