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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红楼与南宁市玉洞小学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楼,南宁市玉洞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楼。被执行人:南宁市玉洞小学,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玉洞村1号。法定代表人:滕永浩,南宁市玉洞小学校长。本院在执行刘红楼申请执行南宁市玉洞小学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于2015年6月26日将本案的执行款划拨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账户。2015年8月1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收到本案执行款,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2015)第4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