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XX、赵XX与桑XX、桑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赵XX,桑XX,桑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申请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桑XX。被执行人桑X。本院在执行孙XX、赵XX与桑XX、桑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