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德莲与崔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莲,崔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784号原告任德莲。被告崔林军(小名老六)。原告任德莲与被告崔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秋,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民房建筑,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800元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8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时的电话录音一份;2、证人肖某、王某的当庭证言一份。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任德莲受雇于被告崔林军从事民房建筑,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800元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的原告的工资款3800元,应予以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德莲工资款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