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岭、王云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67-1号申请人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XX岭,农民。被执行人王云秀,农民。被执行人白云涛,农民。被执行人刘惠忠,农民。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岭、王云秀、白云涛、刘惠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审结。该案(2014)惠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云秀的存款���户15×××66。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