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景德镇汉谱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天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景德镇汉谱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天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114-1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傅仰霖,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傅文雄,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系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景德镇汉谱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林志强。第三人陈天真,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景德镇汉谱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天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史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汉杰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