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与白由刚以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化民、牛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吴立功,田小春,白由刚,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化民,牛伟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吴立功,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春,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由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法定代表人牛志强,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化民,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原审被告牛伟莉,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与被上诉人白由刚以及原审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路公司)、王化民、牛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做出了(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42号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作出(2015)温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立功,被上诉人白由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胜利,原审被告王化民,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万通公路公司、王化民、牛伟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温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乐 搜索“”